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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讨债公司介绍债务期间公司减资后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还需承担责任吗?


案情

简介

2023年4月,仲裁裁决物流公司应支付劳动者工资和二倍工资差额。2023年8月,物流公司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减资申请,将公司的注册资本从50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因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已缴纳100万出资,故股东的股权显示已实缴。2023年9月,法院认定物流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劳动者委托昕悦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一审

判决

物流公司在办理减资手续时出具《公司债务清偿或担保说明》承诺对于公司减资前存在的债务,在公司减资后,如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体股东将按原认缴出资额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股东应对物流公司应承担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

分析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人是公司,但公司是否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进行减资完全取决于股东的意志,股东对减资的法定程序及结果亦属明知,同时办理减资手续需股东配合,对于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股东亦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通知已知债权人是减资股东免责的条件。

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虽我国法律并未具体规定公司不履行减资法定程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股东的责任,但可比照公司法相关原则和规定来加以认定。由于物流公司减资行为上存在瑕疵,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务在减资后清偿不能的,作为减资股东对于公司债务应当在其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标题:如皋讨债公司介绍债务期间公司减资后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还需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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