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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催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加盟主体意外身故引发的加盟费纠纷


如皋催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加盟主体意外身故引发的加盟费纠纷,中心调解员兼顾人文关怀与社会责任,为遭遇重大变故的当事人家属纾困解难,彰显调解的“速度”与“温度”。


纠纷缘起


2024年4月,刘某与哈尔滨某餐饮公司签订了《加盟协议》以及《区域代理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加盟费5万元。同年6月27日,刘某因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不幸身故。刘某父亲多次联系该公司要求退还全部加盟费,遭到该公司断然拒绝。无奈之下,刘某父亲向哈尔滨市民商事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请求调解员协助解决与哈尔滨某餐饮公司的加盟费纠纷。


调解过程


在征得被申请人同意后,调解程序开始启动。为确保主体适格,调解员首先请申请人提供了加盟合同、刘某意外死亡医学证明以及户口簿等材料,确认刘某未婚且无子女,其母亲在事故前已去世,证实申请人是刘某唯一继承人。


充分了解情况后,调解员首先采用“面对面”的现场调解方式,让双方阐述各自观点和立场。申请人要求退还已付出的100%加盟费,理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突然死亡,属于不可抗力,合同应就此终止。而被申请人则认为,意外突发事故与己方并无关系,自己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无法退款。双方各持己见,各不相让,申请人指责被申请人没有同情心,而被申请人反驳说,别人造成的意外事故怎么能让自己买单呢?现场一度气氛紧张,充满着浓厚火药味。


调解员见此情形,改换“背靠背”方式,在两个房间分别与双方进行疏导和劝说。调解员一边对申请人耐心地指出,当事人突发意外值得同情,但这与合同纠纷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合同一方突然死亡,既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能认为情势变更。因此合同也并不意味着就此终止。一般来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由其继承人来继承,除具有人身专属性质(或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之外,若刘某父亲不想继承,可以与被申请人协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因为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消灭将来的效力,不具有追溯力。而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调解员采用“情感支持式”沟通方式,帮助申请人理性分析诉讼或仲裁的风险,引导其从“全额追讨”转变为“务实请求”,并劝说申请人应充分考虑被申请人没有过错及其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条款义务的情况。


 另一边,对于被申请人辩称己方已履行了加盟协议,将食料配方、烘烤工艺等商业秘密均已告知和转让,也尽到了人员培训义务,无法退款的情况,调解员一面劝说被申请人,基于目前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现实情况,应体谅申请人痛失至亲、经济困难的实际处境。一面采用“利益引导式沟通”方式,指出由于加盟协议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协议的特许人应按照约定提供经营资源、技术支持及人员培训等服务,而被特许人则支付特许经营费用。被特许人一方意外车祸死亡,使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突然中断,尽管任何一方都不存在过错,但因被特许人交纳的加盟费属于一次性100%预付款性质,在合同中特许人只履行了人员培训、提供配方秘密和加工工艺这一主要部分,而利用经营资源、使用品牌和技术支持还没有来得及提供。因此,申请人请求退还部分加盟费属于合理的要求。


调解结果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24年4月4日签订的《加盟协议》和2024年4月12日签订的《区域代理协议》;


2.考虑到申请人家庭的现实情况,双方同意被申请人退还给申请人2万元整;


3.被申请人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标题:如皋催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加盟主体意外身故引发的加盟费纠纷
网址:https://rg.hflmwl.com/123.html
作者:如皋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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